(2015)小民初字第00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治芸与姜秋分、张海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芸,姜秋分,张海霞,张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0171-3号原告张治芸,无固定职业。被告姜秋分,职业不详。被告张海霞,职业不详。被告张云霞,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治芸与被告姜秋分、张海霞、张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2月5日,原告张治芸已与被告张云霞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治芸撤回起诉。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150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12530元,由原告张治芸负担。审 判 长 郭 峰人民陪审员 褚丽琴人民陪审员 张玮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燕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