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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张磊诉邵晓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邵晓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张磊,男,汉族,住绥中县。被执行人邵晓会,男,住绥中县。申请执行人张磊与被执行人邵晓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绥沙民初字第0049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张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邵晓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磊4万元整,此款用于工资偿还,被执行人已将工资本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张磊。申请执行人张磊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绥沙民初字第004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郭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