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张磊诉邵晓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邵晓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张磊,男,汉族,住绥中县。被执行人邵晓会,男,住绥中县。申请执行人张磊与被执行人邵晓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绥沙民初字第0049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张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邵晓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磊4万元整,此款用于工资偿还,被执行人已将工资本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张磊。申请执行人张磊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绥沙民初字第004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郭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