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虎法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虎林市兴海米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虎林市信农米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虎林市兴海米业有限公司,虎林市信农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虎法执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虎林市兴海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庆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虎林市信农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术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虎林市兴海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虎林市信农米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虎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的(2014)虎商初字第8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虎林市兴海米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4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4)虎商初字第8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泽民审 判 员  孙春林代理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梁启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