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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公刑初字第19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5年1月5日被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市检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桑桐、何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至今,被告人赵某某未经公主岭市林业局批准,擅自将自己在原莲花山乡林业站、双城堡镇弓棚子村承包的集体林地,用农用四轮车翻耕打垄、喷洒农药种植玉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3.08亩。在种植玉米过程中,通过机械翻耕和喷洒农药可造成林地土壤层严重破坏,药物残留会影响以后还林林木的生长,林地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属于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于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归案情况,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的规定,经本院第四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刘爱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石良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