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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商初字第3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张江怀与陈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江怀,陈锦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商初字第3009-2号原告:张江怀。被告:陈锦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江怀诉被告陈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江怀于2015年2月5日向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江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江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江怀负担。审 判 长 吕 伟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王寿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徐迪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