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亚蕾、李宁与被上诉人贾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亚蕾,李宁,贾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亚蕾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宁委托代理人张红军,济源市玉泉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建忠委托代理人赵宗文,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亚蕾、李宁与被上诉人贾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杨亚蕾、李宁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杨亚蕾、李宁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杨亚蕾、李宁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杨亚蕾、李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商 敏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代理审判��吕海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