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胡荣琳与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事业部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荣琳,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事业部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175号原告胡荣琳,女,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事业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荣琳与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事业部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荣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荣琳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 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白皇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