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留锁与陈春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留锁,陈春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305号原告王留锁,男,出生于1955年11月27日。被告陈春芳,女,出生于1957年2月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留锁诉被告陈春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留锁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留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留锁负担。审判员 刘建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姚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