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铁银执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铁岭市香林阁餐厅有限公司申请铁岭金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岭市香林阁餐厅有限公司,铁岭金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银执字第00635号申请执行人:铁岭市香林阁餐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铁岭金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铁银民一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也未查到相关证据,故本案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2335.00元、案件受理费110.00元及本案执行费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铁银民一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伟君审判员 :宋世光审判员 : 王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 杨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