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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毕君与刘万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君,刘万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初字第556号原告:毕君,无业。委托代理人:林丛文,系大连市瓦房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万德,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毕君诉被告刘万德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该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特殊管辖,不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提供的《土地、地上物、房屋转让协议书》第8条约定:“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如有争议管辖地瓦房店市人民法院”。该约定管辖亦优先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般管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茂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原春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