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郝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72号原告郝某,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何其强,湖南攸县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王喜武,湖南攸县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湘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广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