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赣民初字第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程洪义、程峰与宋厚禄、刘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洪义,程峰,宋厚禄,刘家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073号原告程洪义,居民。委托代理人卢翔,居民。原告程峰,居民。被告宋厚禄,居民。被告刘家凤,居民。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程洪义、程峰与被告宋厚禄、刘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程洪义、程峰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宋厚禄、刘家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87.5元,由原告程洪义、程峰负担。审判员  成刚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仲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