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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城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冯某、孙某、李某、颜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再审审查刑事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4)白城刑申字第4号原审被告人冯某、孙某、李某、颜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一二审认定有罪。冯某、孙某、李某、颜某不服申诉到本院。冯某、孙某、李某、颜某申诉称,申诉人没有犯罪,一二审认定申诉人犯罪事实不清,认定罪名的证据不真实,一二审程序不合法。本院认为,申诉人冯某、孙某、李某、颜某的申诉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2015年度第四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定执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