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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谭孝良与曾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孝良,曾志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21号原告谭孝良,男。委托代理人余建光,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志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孝良与被告曾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孝良以与被告曾志国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孝良以与被告曾志国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孝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已减半),由原告谭孝良负担。审判员  周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倩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