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谭孝良与曾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孝良,曾志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21号原告谭孝良,男。委托代理人余建光,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志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孝良与被告曾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孝良以与被告曾志国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孝良以与被告曾志国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孝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已减半),由原告谭孝良负担。审判员 周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倩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