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鹰霖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三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鹰霖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新,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三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桂林,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三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三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具体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毫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武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