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8号原告:林某某,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李新城,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本院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于2015年2月5日由审判员罗晓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被告张某某提供了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的(2014)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准许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该判决已于2014年4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晓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林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