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兰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程丰廷与兰陵县交通运输局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丰廷,兰陵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364号申请人程丰廷,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兰陵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兰陵县埝桥路中段路北。机构代码:00445770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苍民初字第228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程丰廷与被执行人兰陵县交通运输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陵县交通运输局所有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庆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远 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