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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艳芳、冼锡林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艳芳,冼锡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江艳芳,住罗村联星上三村新村六巷八号。被执行人冼锡林,汉族,住罗村街边新村十四巷9号。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或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冼锡林的银行存款89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颜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