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刑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某犯滥用职权、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刑终字第28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2014年9月15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邯郸县看守所。辩护人国和平、贾文涛,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滥用职权、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邯县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不服,以其不明知联系存放的醋酸系危险废物,对醋酸的刺激气味进行了处理,防止了污染的扩大,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其积极退赃,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原判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2014)邯县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建民审 判 员 伊贤颂代理审判员 王晓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