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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民初字第3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陈寿春与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泗洪县社会福利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寿春,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泗洪县社会福利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洪民初字第3582号原告陈寿春,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陈大战,江苏永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徐州市金山东路20号9101室。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井红,该公司员工。被告泗洪县社会福利院,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泗洪县五台山南路。法定代表人王静,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潘刚,江苏远大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天华,江苏远大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寿春诉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公司)、泗洪县民政局、泗洪县社会福利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寿春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大战,被告泗洪县民政局、泗洪县社会福利院共同委托代理人潘刚、王天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九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泗洪县民政局的起诉,经本院裁定准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寿春诉称,被告泗洪县民政局、泗洪县社会福利院将泗洪县社会福利院、养老护理院工程发包给九鼎公司承建,九鼎公司将其中的回填土方工程分包给原告。2014年7月13日,双方经结算,原告总计施工32000立方,每立方按8元计算,并由九鼎公司项目部工作人员李井红出具证明一份,并加盖九鼎公司泗洪县社会福利院、养老护理院项目部章。原告多次索要工程款无果。被告九鼎公司未作答辩。被告泗洪县社会福利院辩称,泗洪县福利院将涉案工程发包给被告九鼎公司承建,九鼎公司的项目经理是王超,不清楚李井红的身份,也不清楚原告和被告九鼎公司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泗洪县社会福利院已经足额支付了被告九鼎公司的工程款,不应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泗洪县社会福利院与九鼎公司签订合同,将泗洪县社会福利院、养老护理院建设工程发包给被告九鼎公司承建。被告九鼎公司又将其中的回填土方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原告陈寿春施工。2014年7月13日,被告九鼎公司的工作人员李井红向原告出具证明,其内容如下:陈寿春回填土方工程量总计为叁万贰仟方(32000方),单价8元/立方,据李井红,2014年7月13日,加盖九鼎公司泗洪县社会福利院、养老护理院项目部章。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明1份、测量记录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因原告陈寿春无施工资质,故其与被告九鼎公司之间的回填土方工程合同应属无效。但原告已按照被告九鼎公司要求施工,并得到被告九鼎公司工作人员李井红的确认和结算,原告可以主张工程款。本案李井红作为被告九鼎公司的工作人员,有权代表公司行使职权,李井红向原告出具证明应视为履行职务行为,其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九鼎公司承担。被告九鼎公司应按证明确认的价格支付原告陈寿春工程款256000元。被告泗洪县社会福利院作为发包人应在欠付九鼎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256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泗洪县社会福利院辩称工程款已经付清,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九鼎环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寿春工程款256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被告泗洪县社会福利院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256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40元,由被告江苏九鼎环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泗洪县社会福利院在欠付江苏九鼎环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14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审 判 长 陈 研代理审判员 胡 风人民陪审员 杨有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超第4页/共4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