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碚法民初字第03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杜学远与何明清、杜学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学远,何明清,杜学勇,周明成,陈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3633号原告杜学远,男,195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徐伟,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明清,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杜学勇,男,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第三人周明成,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第三人陈强,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学远诉被告何明清、杜学勇、第三人周明成、陈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开庭审理查明,案件涉及的标的额为4095000元,原告杜学远应预交案件受理费39560元,但原告杜学远仅预交了80元,尚欠39480元。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向原告杜学远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责令原告杜学远在接到通知书的七日内补交受理费39480元,现期限届满,原告杜学远未按时补交该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杜学远的行为应按撤诉处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罗代荣人民陪审员 杨 柳人民陪审员 谭学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一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