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蛟民一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义与被告李楠民间借贷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李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一初字第1443号原告王义,男,41岁被告李楠,男,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义与被告李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义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有利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鑫(此件2页,共印8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