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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斯威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广信、许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斯威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广信,许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11号原告:北京斯威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朗琴国际大厦A座1509号。法定代表人:赵志敏,总经理。被告:张广信,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许玲,住址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斯威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广信、许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斯威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张广信、许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斯威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斯威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张广信、许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54元,由原告北京斯威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 怡代理审判员 边 超代理审判员 沈晓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吴梦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