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城刑初字第124号公诉机关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2年3月3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22日被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岳红卫,山西中弘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钰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岳红卫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2006年6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以其经营的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先后分2次融资分红为名非法吸收白某某现金10万元。张某甲在支付白某某2万元红利后,便失去联系。2、2007年,被告人张某甲以其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许以高利息非法吸收郭某现金3万元。2007年年底,张某甲退还郭某3万元,并付给郭某1000余元利息。3、2007年,被告人张某甲以其公司周转困难为由,许以高息非法收取李某现金40万元。张某甲在支付李某10万元利息后,便失去联系。2011年张某甲退还李某40万元。4、2007年3月至2008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以其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先后分3次以融资分红为名非法收取廉某某现金16.8万元。张某甲在支付廉某某1.36万元红利和一辆价值1.5万余元的吉利车后,便失去联系。2012年4月23日,张某甲家属退还廉某某4万元。5、2007年8月至2008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以其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许以高息通过张某乙从杜某某处非法吸收现金5万元,从秦某某处非法吸收现金10万元、从魏某某处非法吸收现金2万元,张某甲退还杜某某2万元后,张某乙将其余钱款退还杜某某等三人。6、2007年11月至2008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以其公司工资周转困难为由,先后分3次以融资分红为名非法吸收王某某现金15.98万元。张某甲在支付王某某4000元红利后,便失去联系。7、2007年11月至2008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以其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先后分13次以融资分红为名非法吸收梁某某现金168万元。张某甲在支付梁某某32万元红利和一辆价值10万余元的长丰猎豹越野车后,便失去联系。2012年4月23日,张某甲家属主动退还梁某某10万元。8、2008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以其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以融资分红为名非法吸收杨某某现金19.95万元。张某甲在支付杨某某3万元红利后,便失去联系。2012年4月23日张某甲家属退还杨某某10万元。9、2008年夏天,被告人张某甲以其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许以高息非法吸收唐某某现金40万元。张某甲在支付唐某某3万元利息后,便失去联系。2010年9月,张某甲家属退还唐某某40万元。10、2008年,被告人张某甲以其工资周转困难为由,许以高息非法吸收柴某现金1万元,半年后张某甲将该笔钱退还柴某。综上,张某甲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31.73万元,已归还本金101万元,尚有230.73万元本金未归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的身份证明、报案材料等书证;被害人梁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赵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被告人张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辩称其除130万元本金未归还外,其余均归还。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甲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借款事实存在,但其并没有对外进行宣传,都是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向同事或朋友借款,是正常的民间借贷。经审理查明,1、2006年6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以其经营的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先后分2次融资分红为名非法吸收白某某现金10万元。张某甲在支付白某某2万元红利后,便失去联系。2、2007年,被告人张某甲以其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许以高利息非法吸收郭某现金3万元。2007年年底,张某甲退还郭某3万元,并付给郭某1000余元利息。3、2007年,被告人张某甲以其公司周转困难为由,许以高息非法收取李某现金40万元。张某甲在支付李某10万元利息后,便失去联系。2011年张某甲退还李某40万元。4、2007年3月至2008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以其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先后分3次以融资分红为名非法收取廉某某现金16.8万元。张某甲在支付廉某某1.36万元红利和一辆价值1.5万余元的吉利车后,便失去联系。2012年4月23日,张某甲家属退还廉某某4万元。5、2007年8月至2008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以其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许以高息通过张某乙从杜某某处非法吸收现金5万元,从秦某某处非法吸收现金10万元、从魏某某处非法吸收现金2万元,张某甲退还杜某某2万元后,张某乙将其余钱款退还杜某某等三人。6、2007年11月至2008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以其公司工资周转困难为由,先后分3次以融资分红为名非法吸收王某某现金15.98万元。张某甲在支付王某某4000元红利后,便失去联系。7、2007年11月至2008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以其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先后分13次以融资分红为名非法吸收梁某某现金168万元。张某甲在支付梁某某32万元红利和一辆价值10万余元的长丰猎豹越野车后,便失去联系。2012年4月23日,张某甲家属主动退还梁某某10万元。8、2008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以其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以融资分红为名非法吸收杨某某现金19.95万元。张某甲在支付杨某某3万元红利后,便失去联系。2012年4月23日张某甲家属退还杨某某10万元。9、2008年夏天,被告人张某甲以其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许以高息非法吸收唐某某现金40万元。张某甲在支付唐某某3万元利息后,便失去联系。2010年9月,张某甲家属退还唐某某40万元。10、2008年,被告人张某甲以其工资周转困难为由,许以高息非法吸收柴某现金1万元,半年后张某甲将该笔钱退还柴某。另查明,2014年12月28日蔺某(白某某的儿媳)出具谅解书一份,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已归还借款,并对其予以谅解。2014年12月30日王某某出具谅解书一份,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已归还借款,并对其予以谅解。2014年12月20日廉某某出具谅解书一份,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已归还借款,并对其予以谅解。2015年1月9日梁某某出具谅解书一份,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已与其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并对其予以谅解。2013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甲归还杨某某9.95万元。综上,张某甲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31.73万元,已归还本金331.73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杨某某、廉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案发经过及被吸收存款的数额。2、白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证实案发经过。3、收据、汇款单及还款协议。4、证人张某丙等人的证言,证实案发经过。5、谅解书。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以上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具有证明效力,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梁 丽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人民陪审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