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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才兰等申请郴州市北湖区涌泉街道办事处七里洞村高湾组物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才兰,彭军,彭忠蕊,郴州市北湖区涌泉街道七里洞村高湾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北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张才兰,女,汉族,1970年8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彭军,男,汉族,1967年12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彭忠蕊,男,汉族,1995年8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涌泉街道七里洞村高湾组。法定代表人张小程,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7日作出的(2014)郴北民二初字第314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该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涌泉街道七里洞村高湾组的银行存款38634元[其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额37036元,案件受理费1126元,申请执行费4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洁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段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