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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王玉凤与金韵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凤,金韵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2511号原告王玉凤。委托代理人高洁(王玉凤女儿)。被告金韵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负责人程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柴有林,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东平,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凤诉被告金韵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凤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凤尚在医疗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王玉凤负担。审判员  华锡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沈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