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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民初字第08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中秋与被告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中秋,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8926号原告陈中秋,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江典民,总经理。被告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江典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中秋与被告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中秋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中秋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中秋撤回对被告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中秋负担。审 判 长  李世军代理审判员  曹 磊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孙佳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