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刑执减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张贤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贤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刑执减字第478号罪犯张贤鹏,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现在凤凰山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了(2011)香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贤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罪犯张贤鹏不服,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4日作出了(2012)哈刑一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2月8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凤凰山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贤鹏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以及犯罪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贤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辛连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