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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传贵申请执行邹志金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5)威执字第10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贵,邹志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王传贵。被执行人邹志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威民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王传贵申请执行邹志金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为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邹志金的收入4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  宏  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郭建伟(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