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传贵申请执行邹志金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5)威执字第10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贵,邹志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王传贵。被执行人邹志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威民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王传贵申请执行邹志金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为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邹志金的收入4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 宏 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郭建伟(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