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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徒商破字第0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镇江市创业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江苏江盛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徒商破字第00001-2号申请人镇江市创业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法定代表人刘荷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德昌,镇江市。被申请人江苏江盛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法定代表人付荣,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镇江市创业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对江苏江盛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镇江市创业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江苏江盛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镇江市创业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自愿撤回对江苏江盛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的规定,本院对镇江市创业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该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镇江市创业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江苏江盛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卉审 判 员  胡正宇代理审判员  壮 蓓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韦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