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刑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于雪玲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雪玲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刑执字第85号罪犯于雪玲,别名余丽,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现在浙江省温州市看守所服刑。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浙温刑终字第1351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于雪玲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温州市公安局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于雪玲在服刑期间,能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本院认为:罪犯于雪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雪玲减去有期徒刑十七日(刑期至2015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玲珑审判员 徐继松审判员 叶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熙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