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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李佳元、李庆宇申请执行陈士林、赤峰金源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佳元,李庆宇,陈士林,赤峰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李佳元,女,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执行人:李庆宇,男,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陈士林,男,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赤峰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桂文,经理。李佳元、李庆宇申请执行陈士林、赤峰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红民初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赤峰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雪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