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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执恢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宋述卫与山东信德建工有限公司、李中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述卫,山东信德建工有限公司,李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恢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宋述卫。被执行人:山东信德建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中。宋述卫与山东信德建工有限公司、李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信德建工有限公司、李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宋述卫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