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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莲执民字第2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开发区支行与胡奎莲、胡效水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开发区支行,胡奎莲,胡效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莲执民字第26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开发区支行,住所地丽水市绿谷大道208号。法定代表人:陈建斌。被执行人胡奎莲。被执行人胡效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007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依法委托司法拍卖·中国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胡奎莲、胡效水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商贸物流城9幢7的房屋。2015年2月3日,买受人马晟杰(公民身份证号码:××)以259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胡奎莲、胡效水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商贸物流城9幢7的房屋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马晟杰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马晟杰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产权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三群审判员  任 军审判员  毛昕昕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姜慧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