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执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熊利生、吴泽坤、吴应军与四川省全惠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利生,吴泽坤,吴应军,四川省全惠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保字第44-1号申请人熊利生,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申请人吴泽坤,女,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申请人吴应军,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委托代理人张钧,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潇,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省全惠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法定代表人唐克成。申请人熊利生、吴泽坤、吴应军(代表人)等138人(详见申请人名单)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全惠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邛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5日将申请人熊利生、吴泽坤、吴应军等138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移送本院,请求本院保全被申请人四川省全惠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在900000元价值范围内的财产,申请人熊利生、吴泽坤、吴应军等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四川省全惠家具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羊安分理处账号为2286**********762的账户内有存款、被申请人在邛崃市羊安工业园区新邛路X号附X号的厂房内有机器设备(详见执行财产线索清单)。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5)邛崃仲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在9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全惠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全惠家具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羊安分理处账号为2286**********762的账户内的存款9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二、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省全惠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邛崃市羊安工业园区新邛路X号附X号厂房内的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向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