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陆胜丰与徐俊杰、路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俊杰,路婷,陆胜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07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俊杰。上诉人(原审被告)路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胜丰。上诉人徐俊杰、路婷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01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14年12月15日,原审法院向徐俊杰、路婷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175元,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徐俊杰、路婷仍未交纳。2014年12月18日,上诉人路婷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研究决定,上诉人路婷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符合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条件,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向上诉人路婷发出书面通知,限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175元,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路婷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路婷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路婷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俊杰、路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宏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封雨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