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豹子诈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爱琴,陈豹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执字第3号申请人温爱琴,女,汉族。被执行人陈豹子,男,汉族。陈豹子诈骗一案,本院(2014)义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中判令被告陈豹子非法所得继续追缴,退还受害人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0月8日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将本案移送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豹子在监狱服刑,且无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2月5日申请人温爱琴向我院书面申请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温爱琴申请执行陈豹子退还非法所得3万元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建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韵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