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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周利利与蚌埠市龙子湖区艳阳天大酒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利利,蚌埠市龙子湖区艳阳天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周利利,女,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蚌埠市龙子湖区艳阳天大酒店。(业主:白涛,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008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蚌埠市龙子湖区艳阳天大酒店业主白涛应收执行款3269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利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