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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与山东凯瑞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山东凯瑞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18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住所地:高唐县官道街北路635号。被申请人山东凯瑞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原高唐县凯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公司经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山东凯瑞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原高唐县凯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厂房财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自愿以自己所有高房权证城关字第××号房产证项下的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山东凯瑞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原高唐县凯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厂房财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山东凯瑞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原高唐县凯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责保管,不得变卖、转移、隐匿、毁损;二、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靳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