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杭州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延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延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130号原告:杭州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新丰社区新康家园站前路31号。法定代表人:褚明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云玲,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延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延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延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海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孝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