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3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陈文军与张体志,张体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军,张体志,张体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3380号原告陈文军,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8月5日,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张体志,女,汉族,出生于1970年2月27日,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张体芳,女,汉族,出生于1972年9月1日,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军诉被告张体志、张体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军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文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文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文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雯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江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