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执字第6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6-30
案件名称
姜雪萍与竺云峰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姜雪萍;竺云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浦执字第6173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黄浦执字第6173号申请执行人姜雪萍,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地本市,现住本市。被执行人竺云峰,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户籍地本市,现住本市。本院(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336号原告姜雪萍与被告竺云峰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准许原告姜雪萍与被告竺云峰离婚。现在原告姜雪萍、竺云峰名下的上海市金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被告竺云峰所有,该房剩余的公积金贷款,由被告竺云峰负责偿还;被告竺云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姜雪萍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67500元;原告姜雪萍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被告竺云峰办理房产更名手续。原告姜雪萍、被告竺云峰各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2.50元。由于被告竺云峰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姜雪萍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竺云峰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屋等财产状况,除上海市金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属姜雪萍、竺云峰共有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权利人,权利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3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沈文轩审判员 唐伟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曹淑敏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沈文轩审判员 唐伟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淑敏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