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小民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东莞市优友服饰有限公司与白秀英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莞市优友服饰有限公司,白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保字第123-5号申请人东莞市优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席婷,董事长。被申请人白秀英。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小民保字第123号民事裁定书。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合同纠纷已按撤诉处理,我院解除对被申请人白秀英所有的晋A×××××号汽车一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白秀英所有的晋A6D1**号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田晓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小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