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铜中刑执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张玉柱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玉柱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刑执字第00126号罪犯张玉柱,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3)朝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玉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6000元。刑期自2012年9月18日至2015年9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于2014年12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认为:罪犯张玉柱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罪犯张玉柱已服刑期二年零四个月,剩余刑期七个月余。执行机关建议对罪犯张玉柱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玉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服刑以来,获得一次表扬。涡阳县司法局出具《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明张玉柱符合矫正条件,同意接收张玉柱为矫正对象。本院认为:罪犯张玉柱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张玉柱符合假释条件,同意对罪犯张玉柱予以假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玉柱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郜 源 安代理审判员 张   宇代理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