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薛执字第6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孙晋龙与刘涛、刘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晋龙,刘涛,刘强,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薛执字第644-1号申请执行人:孙晋龙。被执行人:刘涛。被执行人:刘强。被执行人:刘勇。关于申请执行人孙晋龙与被执行人刘涛、刘强、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薛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涛银行账户上存款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高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腾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