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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周亚东诉耿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东,耿长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00053号原告周亚东,女,1963年4月14日生,汉族。被告耿长林,男,1962年2月20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亚东与被告耿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亚东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亚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亚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5.00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周亚东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