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周亚东诉耿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东,耿长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00053号原告周亚东,女,1963年4月14日生,汉族。被告耿长林,男,1962年2月20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亚东与被告耿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亚东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亚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亚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5.00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周亚东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