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西商初字第2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金伟光与张生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伟光,张生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商初字第2292-1号原告:金伟光。委托代理人:许玉灵、王璐敏,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生法。原告金伟光诉被告张生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伟光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伟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2元,由金伟光负担。审 判 长  潘若愚人民陪审员  陈慧兰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吴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