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沈金芳与王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金芳,王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229号原告:沈金芳。被告:王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金芳与被告王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金芳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金芳以行使诉讼处分权为由撤回对被告王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金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金芳负担。审判员 胡晴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应 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