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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林杰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285号罪犯林杰,男,1993年10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福建省福州电子职业中专学校2009级10班学生。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台刑初字第5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杰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林杰的刑事判决。因缓刑考验期内又发现漏罪,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仓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1)台刑初字第591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被告人林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缓刑部分;被告人林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罪犯林杰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83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杰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考核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获达标分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8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杰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