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海阳市农村信用社与董银波、张志平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扣划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银波、张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董银波、张志平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海阳市人民法院(2013)海商初字第1317号调解书调解,现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董银波、张志平在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盘石店信用社(金融机构)的存款85985.83元至海阳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立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