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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海阳市农村信用社与董银波、张志平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扣划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银波、张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董银波、张志平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海阳市人民法院(2013)海商初字第1317号调解书调解,现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董银波、张志平在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盘石店信用社(金融机构)的存款85985.83元至海阳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立民 微信公众号“”